原创:打击煤矿超产行为
打击煤矿超产行为
严肃查处煤矿企业向下所属煤矿下达超出重新确定产能的生产计划和经济指标;要以煤矿采掘接续情况和瓦斯、水害、防灭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为重点内容,开展监察执法,从源头上控制超能力生产行为;。要加大对复工复产煤矿执法监察力度,对通风系统不合理、“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矿井合理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保证“抽、掘、采”“抽、掘、采”平衡,进一步优化矿井系统布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水平个数、采区个数、点面个数、开采深度等优化生产系统和劳动组织,推行“一井一面”集约化生产。推进督促各地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督促各地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复产验收煤矿必须至少达到三级质量标准化标准,否则一律不得组织生产活动。对已列入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范围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以“过渡期”“回撤期”回撤名义组织出煤生产。
实际上,打击煤矿超产能力,是给矿工创造安全生产环境。任意超产,说到底就是谋财害命,比如巷道断面,是根据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的,超产就要增加劳动力,增加风量,增加运输,这一系列“增加”,有害无利。风量不足,瓦斯会增加,给矿工带来潜在的危险。还如人员的增加,这是不允许的,煤矿用人也有相应的规定,超产意味多用人,对安全生不利。在一般人看来,超产是好事,能增加收入,实际上会带来种种灾害。所以煤矿要打击超产能力,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