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应配置安全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应配置安全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学习安全法体会之五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笔者看来,这是硬性规定,切不可当作耳旁风。配置安全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发挥其作用是最难最难的。有的企业设有安全机构,还配上专职管理人员,为何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我认为有五个方面原因:一是安全机构是挂牌的,不起作用,聋子耳朵——佩搭。其一,企业不支持安全机构工作,甚至不给他们应有的权力。其二,安全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甚至被抽调做其它工作。二是把安全机构当成辅助机构,在有的企业看来,生产第一,安全第二,没把安全当回事。发生事故难免。有的企业领导,是嘴上安全,实际并不重要。从配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到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不是从实际出发,而不是把精兵强将安排到这里。这样的企业很难做好安全工作。三是关键是没把安全管理权交给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从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到职工的安全培训,都要扎扎实实,不走过场,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四是上级有安全部门,应对企业的安全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那些不称职的,应予以调换。还要对他们“充电”,做到思想过硬,业务精通,胜任本职工作。实际上,生产经营单位,不光是配置安全机构,最主要的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真正行使其职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