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事故报道不能就事论事
据新闻网报道 辽宁北票7农民因盗矿中毒身亡。文中仅提事故是一件刑事案件,皆因他们非法盗采,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7人身亡事故。却只字不提当地政府疏于对废弃矿井管理,只强调责任人,却忽视客观因素,对此,我有些不解。我觉得,这似乎成了事故报道的通病,把对事故注意力,放在责任人身上,就有就事论事之嫌,非但不能很好地接受教训,相反此类事故屡屡发生。笔者曾采写过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报道,由于绞车司机(当事人)睡觉,造成绞车过卷,发生坠罐伤人事故。结果给当事人被判了刑。然而,当事人不服判决,其原因是,某领导为加快提升速度,拆了保险装置,在客观上给安全留下了隐患。但话又说回来,那7个农民皆因废弃矿井有玛瑙石,故而铤而走险。如果我们给废弃矿井封个严实,想盗采都不可能。再比如,住高层楼,因窗户没安装护栏,结果自家的孩子,爬上窗户,掉下去了。我们是怨孩子吗?还是监护人没尽到责任,假如上上护栏,其悲剧就不会发生。笔者的目的,并非说事故报道如何如何,而是说,有这样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既要找出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原因,又要找出客观原因,否则,怎能亡羊补牢呀!二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原因,往往被忽视了,是领导怕摊责任,还是家丑不可外扬。比如,7农民盗矿中毒身亡,这起事故可以这样分析,其一事故的客体,那就是废弃的矿井没“废弃”,留下事故隐患,给盗采者提供了作案的条件。其二盗采者愚昧无知,白白送死。其三对废弃矿井管理不严或者是根本不去管理。三是即使是新闻,那就要坚持客观报道,不能褊袒任何一方。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报道,更应如此。四是事故分析,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笔者认为,事故分析不能就事论事,必须挖深层的原因,还原于事故真相,方能接受教训,叫人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