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在制造事故
有些企业在用工制度上有延长工作时间,以此减少用工成本的做法。在这些企业中,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甚至十二小时没有休息天。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还未能引起企业和社会的足够重视,一些企业抱有延长工作时间多给点工资,企业、个人都受益,职工也没有异议。企业很少从安全的角度去认识这样的做法的不安全性。
职工工作时间的延长,没有休息日,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不是单从加点工资就可以弥补的。职工整日处于工作状态,得不到应该依法享有的休息权益,这种现象极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单从安全生产角度考虑,职工工作时间的延长,提高了职工在生产中的危险性。职工的安全以此受到影响,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了。
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认为影响危险性主要有三个因素: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频率和事故一旦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险严重度。用代数式表示为:
危险性=L·E·C
L-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E-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频率。C-事故一旦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险严重度。
假设L和C一定时,决定工作危险性大小E起到决定性作用。
根据这一理论,我们来分析一下延长工作时间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假设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频率为5,那么工作八小时和十二小时没有休息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56小时和96小时。分别是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1.4和2.1倍。暴露危险环境的频率相应提高为7和10.5,即是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1.4和2.1倍。
企业人为地把职工的危险性增大,从而使职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职工的安全因此受到事故的威胁,安全得不到保障。
从另一个层面来分析,职工工作时间的延长,得不到应该享有的休息权利,工作疲劳导致职工工作失误的增加,从另一个方面增加了职工工作的危险性。工作疲劳有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这两中疲劳不是靠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增强工作责任心就可以能够有效避免的。人毕竟是血肉之躯,不是钢铁机器,即便是钢铁机器也有疲劳性变化,何况是人?
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在法律上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讲,就是在人为的制造事故。这种不安全的现象值得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也应从避免事故发生的角度力戒此类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