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新的安全生产法一个最大变化就是把特种设备给剔出去了,也就是说特种设备安全不在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直接的原因是因为有特种设备安全法,避免冲突。但实际上最重要的是避免部门监管的交叉。
事实上我在网易博客两次写特种设备问题,一次是2013年7月8日写的学习特种设备法的博文,另一次是11月13日博文《危险化学品许可中的消防验收和防雷防静电检测、特种设备的要求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把特种设备从生到死,从设备到管理到人员全部管完了,没有给安全监管部门留下任何缝隙。所以我一直认为安全监管部门不应该管特种设备,否则就是越权。
但是由于原来安全生产法写进去了特种设备,并且在检验、设备管理方面将特种设备包含在内,所以有些安监部门的人喜欢自作多情,在尤其是在安全许可、审查过程中喜欢管特种设备,甚至将人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当做特种作业人员来管理。造成了安全监管方面的冲突、交叉,影响了政府形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还有,由于他们醉心于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的检验、管理等却给忽视了,形成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重复管的局面。
这次安法剔除了特种设备,特别是删除了原来第三十条中特种设备的一切要求,明确了除特种设备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样就具体明确了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的检测等问题。填补了原来我们安全监管的空白。
有些相关问题在我原来的博文中早有论述,简单说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许可、审查、日常监管、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都不应该管,同时特种设备事故也不应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这样我们安监部门的同志也可以部分合理避责。
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使我们合理避责的有力武器。
当然,对于企业不一样,应该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包括特种设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