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易博客同步发的博文《谈为什么要合理避责》有以下留言,共同商榷之。
Hnajwhc:
说一点看法:所谓质量安全事故,好像没有这个提法,一般所讲的质量事故,多见于建设领域的工程质量。因为原料不合格,所以动火发生了事故,这样的逻辑关系好像不对。况且,企业的原料质量标准是什么?是质量部门强制监督的么?“2.违规操作?规在哪里?平心而论,石蜡油不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企业没有按照易燃易爆物品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也没有错。”企业没有动火安全作业规程么?即便是说石蜡油不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储罐的动火也应该进行分析、置换,办动火作业证吧,像企业这样,直接在储有物料的储罐上动火,没有任何措施保护也是匪夷所思的。“2.即使作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中如果强调企业工人作业过程中没有违规,或根本就没有相应规程,企业可以部分避责,安监部门可以大部分避责。”如果企业根本没有相应的动火制度、作业规范,连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就不健全,怎么说企业可以避责,安监部门就更避不了责,原因不用我说。
本人讨论:
1.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看一下质监局的职责,产品质量他们管,没有争议。产品出厂质量引起的安全问题,比如食品安全是他们管,锂电池爆炸的安全是他们管也没有争议。如国质检监联【2010】631号文《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也是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仅仅是化工原料他们不想承认管,其他部门也没有想起来他们管而已。质量安全事故不仅是建筑工程,最多的还是产品质量引起的安全事故,化工原料就是,如果合格的原料不会发生,而不合格的原料发生事故了,这就是质量安全事故。逻辑上是说的过去的。当然事故原因是多样的,应该找主要的,当然也尽量找能够合理避责的。
2.企业规章制度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健全与落实肯定有问题,只不过是问题的大小。比如强调国家对于合格的石蜡油操作没有动火票的明文规定,那么企业没办动火票就没有责任;比如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于此类操作没有具体规定,企业自己的制度方面的责任也可以减轻一点。同理,这种情况下,安监部门应该对企业具体要求的程度也可以商榷。根据企业主体的原则,相比之下,安监部门的责任肯定要少于企业。
总之,当事故到来的时候,能够找出避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多一个比少一个强。能够减轻一分是一分。这里边没有绝对的是与否,只有概率的大小。能够找出一个哪怕牵强一点的理由,比直接承认自己没有任何理由强。合理避责,实际上是找个理由减少承担责任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