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企业的管控越少越好,经济会越有活力。政府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不可以去做,事实上,我们的政府是法无禁止都去做,做了很多应该由公司、公民自己做的事情,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中。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问题同样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路来解决,挂靠也不是解决注册安全工程师待遇的途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和待遇说到底是企业安全投入的问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问题,只有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法律不允许企业发生事故,企业发生事故一要作出赔偿二要受到处罚,只有在赔偿和处罚力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也就是事故成本超过安全投入成本时,企业才会有自觉性、有主动性的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这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和待遇才会得到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得到真正落实。
那么,就目前经济状况来看,怎么样的赔偿和处罚,也就是说有怎样的事故资金成本,才能使企业有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呢?我们知道,发生事故后,企业会对事故受害者作出赔偿,企业赔偿的资金渠道有两个:保险和自筹;而职工要寻求事故救济的渠道也有两个:企业和政府。而目前我国对事故赔偿救济仅《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在事故的赔偿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规定也很笼统,对救济的额度,企业和职工双方都不能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这就造成职工在事故救济中只有通过与企业谈判、民事诉讼和政府上访来解决,在解决救济过程中,职工总是弱者,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是我们法律的缺憾。如果对事故救济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在事前都能知道,那么,上访和谈判也就不会发生。
此外,企业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处罚)。目前对事故的经济制裁还是偏轻的,在规定中事故处罚额度仅约受害职工上年度收入的3-5倍,是事故瞒报的10%。伤亡事故的处罚成本偏低。
只有当企业有很明确的事故成本,认识到安全措施投入比工伤保险投入更划算时,才会有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出台《事故赔偿法》,对事故伤亡赔偿作出法律规定,要让企业和职工都对事故成本有很清晰的认知,而仅仅有《工伤保险条例》是不够的。其次要大幅度提高事故成本,做到死亡一人赔偿300-500万元,处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判刑一年以上,这样的力度才有可能达到企业痛的程度,也就是才会超过安全投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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