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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应急—不忘切尔诺贝利

  •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31日
  • 作者:国家核应急办公室
  •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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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核应急工作是在总结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教训,规范我国核电站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做好核应急工作,既是确保我国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核应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影响大、政治外交敏感度高。目前,我国大陆有浙江秦山、广东大亚湾、江苏田湾等3个核电基地共11台核电机组发电,总装机容量913万kW,约占整个电力装机容量的2%。近年来,放射性物质跨省运输活动逐年增加,广泛开展的核技术应用活动中放射源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鉴于核技术的敏感性和发生核事故后的重大政治、社会与心理影响,尤其是一旦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决定了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用核设施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形成了以核设施和所在地区为重点、协调有序的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编制了各级、各类核应急预案,建设了一批核应急基础设施,在开展公众信息沟通、培训、演习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核应急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之一,也是最早进行法制化管理的体系之一。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时,我国核电建设刚刚起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我国发展核电的方针不变,在切实落实“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的同时,应建立一套社会应急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同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召开特别会议,审议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与《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我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签字国。
  各级核应急组织及专业队伍的适时建立为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为各核电厂的适时投产运行提供了切实保障。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奠定了我国核应急工作的法制基础。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与核应急条例配套的核应急规章的制定工作,颁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等10多项部门规章及一批国家标准,形成了适用于核电厂的核应急法规、标准体系。目前,国家核应急办正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拟把应急管理工作扩展到所有核设施与核活动。
  核应急响应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协调联动非常重要。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机制的核心就是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国家核应急预案》对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部门的核应急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磨合,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了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发改委建立了物资生产与储备制度,环保部门建立了应急辐射监测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放射病救治机制,军队制定了支援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预案。有关省与核设施单位都设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核应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显著特点之一是技术性强。在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全过程中,需要有很多技术措施加以保证和技术手段予以支撑。多年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以科研攻关为先导,在堆芯损伤评价、事故源项、辐射监测、航空辐射监测、辐射损伤救治、公众社会心理应对、气象保障、剂量估算、地理信息、决策支持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


  我们在多年的核应急管理工作中总结了以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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