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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集团公司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或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条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企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制订的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第四条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五条 【应急管理体制】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企业内部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门制度,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集团公司制订并发布实施。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制订并发布实施。
(三)集团公司本部应急预案及所属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领导机构】集团公司本部是公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企业内部领导机构。集团公司总经理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集团公司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第八条 【办事机构】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总值班室,下同),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集团公司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履行值守应急职责,综合协调信息发布、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在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报告渠道出现联络障碍时,事发单位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
第九条 【工作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督促落实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情况,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机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域、本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予以确定。

第三章 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 【预警响应】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和最大限度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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