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7.1 响应分级标准);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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