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 1998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新修改和修订。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我们知道建立和维持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秩序,依靠的是完善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 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在我国实施二十七年之久。
火灾报警
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的第二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实行至今已经二十三年。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是行政法,将我国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执法行为的层面。受到各种行政法律的制约和监管。 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需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填补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要求。新的《消防法》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全国人大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终于通过决议,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新《消防法》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将导致今后社会消防工作的重大转折,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新《消防法》中推出的一系列新的举措规定,使我国的消防工作日益与国际接轨,更加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必将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提供动力,为我国社会消防工作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就新《消防法》的内容修改、调整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新旧条文之间的差异和变化进行了比较和对比,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为大家学习新《消防法》提供参考。第一部分:新《消防法》中法律名词的调整新《消防法》中对原《消防法》中下列法律名词进行了调整:原“公安消防机构”,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原“抢险救援工作”,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应急救援工作”。原“,义务消防队”,在新法律中一律改称为“志愿消防队”。原“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
1, 将原“公安消防机构”调整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个调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对消防机构执行消防法律的重新定位。突出了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在新法律中有多处重大修改。使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有了新的执法程序,例如: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五十五条: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新《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 原《消防法》中的“抢险救援”改成了“应急救援”。
在新消防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新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 这一调整变化,明确了消防部队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法律责任。符合当前社会消防救援工作任务的实际。更准确地规范了社会消防救援工作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救援内容,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与现实间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救援”就是应对社会上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施救援助。“应急救援”的“急”,突出体现了时间的因素。是正在发生、发展、进行的时态,是对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行动准确的表述。 而“抢险救援”突出的是“险”,强调解除危险的迫切性,对于消防救援范围的参与配合处置的许多内容显然未能包括在内。未能准确的表述消防救援的全部范围的概念。
新修改的《消防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的。所以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的业务内容,应当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办公室的业务接轨;与国家的现行应急法律法规接轨。这样应急救援行动就和当地人民政府有了通畅的联络渠道。更便于直接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
3,新《消防法》中将“义务消防队”改称为“志愿消防队”, 将这沿袭了六十年的“义务消防队”称谓进行修改,突出了“志愿消防队”的非强制性,志愿消防队队员的工作,是对社会奉献爱心,承担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志愿者,是社会安定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4,“城市规划”在新《消防法》中一律改称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过去,我国的消防设施主要在城市,我国农村的消防事业建设基本上是空白,而农村的消防安全形势却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从保护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立法原则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做出了上述调整和规定。乡镇的消防建设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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