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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跨市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协管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请驻浙部队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要求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承担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相关单位职责。

  1.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浙江省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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