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是我国地震多发省份之一,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面广、灾情重。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地震应急过程中,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各级地震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和误传及时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省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
第七条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通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省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立即启动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震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
一、视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二、省级民政、建设、水利、地震、抗震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省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省内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二、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听取地震、民政等中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四)发生6.0—6.4级地震的,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发生6.5—6.9级地震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五)省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举行关于震情、灾情的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省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昆明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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