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使省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
境,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省政府针对省内从事核燃料生产、核原料开采、核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核物品贮存库等单位(以下简称核营运单位)的相关核设施、核活动和核燃料循环可能发生严重核或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3 实施本预案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印发。
1.5 本预案是我省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均要遵照执行。
1.6 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备案。
2 技术基础
2.1 应急状态分级
鉴于省内核燃料生产和核物品贮存库潜在危险较大,其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营运单位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
(1) 应急待命。出现
可能危及核营运单位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省市政府的响应准备。
(2)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或者预期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2 应急计划区划分
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
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燃料生产基地等核设施为中心、半径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燃料生产基地等核设施为中心、半径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事故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2.3 干预原则
(1)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3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任务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我省的核应急应组织体系应包括省核应急组织和省内核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如图3-1所示)。
3.1 省核应急组织及其职责任务
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协调委、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
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
3.1.1 省核应急协调委及其职责
省核应急协调委由省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省核应急协调委主任委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防科工委、公安厅、民政厅、环保局和省军区司令部的领导同志任省核应急协调委副主任委员。省核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包括14个部门。省核应急协调委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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