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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的实践与经验

  新中国成立60年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在探索中曲折前进的,创造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回顾这些经验,从中可得到启迪。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人员必须要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的做法起源于大连化工厂,由于这个做法针对性强、切实可行,而且有效,1953年8月,劳动部协同有关方面,总结了大连化工厂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向全国工矿企业推广。1954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这一经验的基础之上,综合多家企业的做法,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该决定共8条,其中第3条规定:“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把三级安全教育的形式确定为工矿企业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履行的职责。从此,“三级安全教育”就被中央政府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为一项经久不变的制度,影响深远。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使这项制度与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在完善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坚持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企业建立必不可少的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三同时”最早提出是在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了一项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削减。”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要求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参加验收和监督检查,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1988年5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就“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负的责任,以及各级劳动部门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分级管理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是用法规形式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三同时”决定的实践的总结。该文件首次提出在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监察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并接受监察。

  为配合“三同时”工作的落实,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国家开展了安全预评价工作。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颁布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时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预评价报告作为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审批依据;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颁布施行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成立后加大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力度,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标准。

  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工作力度,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标准。

  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将“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提升到法律层面。第2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5条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003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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