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山安全法》出台过程中,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察专员杨国顺曾任原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法规标准处处长,作为一个历史见证人,在新中国成立60年之际,杨国顺专员给记者讲述了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过程。
“我们国家是先有《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后有《矿山安全法》的。《矿山安全条例》的起草,是从1979年开始的。”杨国顺介绍说。
那时候,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劳动总局也走出国门,组织了一个考察团去欧美国家考察取经。当看到人家矿山生产事故少,矿山建设体制健全,尤其是有一套完备的《矿山安全卫生法》时,考察团领导就萌生了要搞一套《矿山安全法》的设想。
当时,杨国顺刚刚参加工作,分在劳动总局劳动保护组,1981年8月份,劳动总局又成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局,由此,杨国顺开始参与一些辅助工作。杨国顺回忆,考察团回来后,劳动总局就把这个想法向国务院作了报告。国务院法制局考虑到当时立法经验不多,报人大通过也需要一段时间,就把《矿山安全卫生法》的立法计划改为了《矿山安全条例》。这就有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配套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所有制采矿企业的兴起,2个条例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了。杨国顺拿着当时的统计资料说,当时,我国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个体及私营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市、县,从事采矿业的人员有1920万余人。针对矿山事故多发,煤矿尘肺病严重等问题,劳动总局认为,必须由更具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来调整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山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于是,就酝酿着把这2个条例上升为法律,并专门给国务院写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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