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10631-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afety and quantity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 10631 — 1989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的修订。
本标准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对原标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0631-1989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 原标准中产品分类以燃放效果为依据划分了九类烟花和四类爆竹,已难以概括目前烟花发展的现状。本标准结合产品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的差异,参照英国、德国等标准和条例的做法,新增了产品分级的条款,帮助消费者方便地掌握各种烟花产品的危险距离,界定高危险性的产品由专业人士在特定条件下操作,便于指导不同级别的烟花爆竹在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中采取正确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参照出口烟花爆竹的标准经验,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划分为14个类别,基本囊括了所有烟花产品的特征。
—— 本标准对烟花爆竹提出了通用技术要求,将原标准中未放入技术要求的标志、包装等条款列入外观要求,便于保证技术要求的统一性。对摩擦类的包装提出特殊要求,增加了部件的条款,对引火线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药量的规定结合分级分类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爆竹解编的药量限制的规定。参照出口烟花爆竹的行业标准和长期实践经验,增加了安全性能的条款,规定了检验项目和相关技术指标。将原标准涉及到燃放效果的条款汇总到本标准燃放性能的规定中,保留了烧成率的评判方法,并将各类产品烧成率的规定汇编成表。
—— 按通用技术要求的结构和试验基本程序,修订了试验方法条款。增加了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条款,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将原标准中涉及部件安装测试的方法汇总于牢固性和稳定性试验条款。
—— 增加了标准的前言,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增补。考虑到国际、国内烟花爆竹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强调了安全分级,覆盖范围全面,适用新的发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湖南浏阳市东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李渡烟花集团公司、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浏阳金生花炮集团公司、湖南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湖南浏阳市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厂、湖南浏阳市大桥出口烟花厂、湖南浏阳市庆典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茶香、黎仲畦、熊晓苏、刘劲彪、刘东辉、邱志雄、黄明章、易怀泉、罗建社、江木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0631 — 1989 。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与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 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 — 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3.2 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 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 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 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 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 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烧、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烧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剂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的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纸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发
构成组合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弱的每一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全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性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1)。
表1 产品分级与药量
产品分级
|
产品分类
|
药量(不大于)
|
产品分级
|
产品分类
|
药量(不大于)
|
A
级
|
喷花类
|
|
C
级
|
喷花类
|
200g
|
吐珠类
|
20g
(
≤
2g/
发)
|
||||
升空类
|
10g
|
||||
吐珠类
|
|
组合烟花
|
1500g
(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
|
||
升空类
|
|
爆竹类
|
2.0g/
个(黑火药)
|
||
0
.5g/个(其他)
|
|||||
组合烟花类
|
|
小礼花类
|
20g
|
||
礼花弹类
|
|
旋转类
|
30g
(有轴)
|
||
旋转类
|
|
15g
(无轴)
|
|||
架子烟花
|
|
旋转升空类
|
5g
|
||
B
级
|
喷花类
|
500g
|
线香类
|
25g
|
|
吐珠类
|
80g(
≤
4g/
发)
|
造型玩具类
|
15g
|
||
升空类
|
30g
|
D
级
|
喷花类
|
2g
|
|
组合烟花类
|
3000g(
内筒型单筒内径<68mm)
|
摩擦类
|
20mg
(拉炮类)
|
||
爆竹类
|
8g/
个(黑火药)
|
200mg
(擦火药头类)
|
|||
2g/
个(其他)
|
400mg
(擦地炮类)
|
||||
小礼花类
|
50g
|
烟雾类
|
200g
|
||
旋转类
|
60g(
有轴)
|
旋转类
|
1g
|
||
30g(
无轴)
|
|||||
旋转升空类
|
20g
|
线香类
|
5g
|
||
造型玩具类
|
3g
|
||||
注:以上所有产品指单个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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