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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易安网 >> 安全专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详细)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详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详细)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详细)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详细)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详细)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详细)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详细)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详细)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详细)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详细)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详细)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详细)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详细)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详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详细)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详细)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详细)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详细)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详细)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详细)

    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
    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
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详细)

    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详细)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
    《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 (详细)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与本《通知》规定的区别?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三是强化带班责任。(详细)

    一、 总体要求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 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四、 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五、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六、 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七、 加强政策引导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八、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 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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