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进刚玉厂应对事故负责
跃进刚玉厂应对事故负责
读了2008年8月5日《中国安全报》刊登的《二者关系决定如何处罚》的文章,感觉跃进刚玉厂确实与死者的关系复杂,但是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后,本人认为跃进刚玉厂应对事故负责。其原因有四:
一、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有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虽然跃华刚玉厂与死者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该企业为死者无偿提供生产场所、用油、电料、氧气等生产条件,且不许对外加工,只为该企业加工生产,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试想,如果死者给别的企业加工,他还能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吗?因此,跃进刚玉厂与死者有租赁关系。
二、即使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没有租赁关系,跃华刚玉厂也应对事故负责。从有关材料上可以看出,即使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没有租赁关系,但是死者是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上作业而发生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虽然死者是自己违规操作而导致了死亡,但是,该企业与死者没有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有很大关系。
三、跃华刚玉厂有为死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从有关材料上可以看出,跃华刚玉厂是以3万元价格将雷蒙机转让给死者的,是卖方。无论是作为租赁方,还是卖方,都有义务有责任对死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避免死者违规操作。但是从有关材料上没有看到跃华刚玉厂对死者进行过培训。
四、跃华刚玉厂应与死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无论是租赁还是承揽,死者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上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都应该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协调。
综上所述,跃进刚玉厂应对事故负责,安全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至于义马市安监局的处罚正确与否,由于还有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从材料上反映出来,因此,在此不便发表评论。
一、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有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虽然跃华刚玉厂与死者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该企业为死者无偿提供生产场所、用油、电料、氧气等生产条件,且不许对外加工,只为该企业加工生产,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试想,如果死者给别的企业加工,他还能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吗?因此,跃进刚玉厂与死者有租赁关系。
二、即使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没有租赁关系,跃华刚玉厂也应对事故负责。从有关材料上可以看出,即使跃华刚玉厂与死者没有租赁关系,但是死者是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上作业而发生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虽然死者是自己违规操作而导致了死亡,但是,该企业与死者没有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有很大关系。
三、跃华刚玉厂有为死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从有关材料上可以看出,跃华刚玉厂是以3万元价格将雷蒙机转让给死者的,是卖方。无论是作为租赁方,还是卖方,都有义务有责任对死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避免死者违规操作。但是从有关材料上没有看到跃华刚玉厂对死者进行过培训。
四、跃华刚玉厂应与死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无论是租赁还是承揽,死者在该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上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都应该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协调。
综上所述,跃进刚玉厂应对事故负责,安全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至于义马市安监局的处罚正确与否,由于还有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从材料上反映出来,因此,在此不便发表评论。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注:此稿已由<中国安全报>于2008.8.23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