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诛,图财害命。在我们安全教育培训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有一个“空白”和“漏项”,就是企业外来人员、参观学习人员未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哪怕是一个学时的教育培训,也体现一种关心和关爱。也许大家对这个问题司空见惯了,也许感觉不这么举重轻重。总之,缺少对外来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标准的不完善,也是一种“隐患”。假如依靠企业自身的约束,企业的管理制度无非“避重就轻”,往往也存在着安全管理的“死角”。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2012年11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到的“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明确了“四个100%”和“两个明显提高”的总体目标。无非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加强,在4个100%中,我们还是有“空白”和“漏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不管对内对外,都应该向进入生产现场的相关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另一方面,安委〔2012〕10号未认真提及到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这些都是我们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空白”和“漏项”。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