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需要依法履责,坚守红线!
吴杨云
安全生产检查不可能将所有隐患都查到,但近年来,一些隐患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抽查到,而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安全监管人员与企业安全员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感到委屈。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作为安(全)监员如何做,才能不被事故追责定罪呢?笔者认为,免责,需要依法履责,坚守红线。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大家最为关切的焦点问题。履责是免于追责的前提,坚守红线是免于追责的行为结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员制定的法定职责,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你上任此岗位,不管你处于何种愿望,都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法赋予你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家法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所以安全员首先要做到知责、明责、履责,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和参与单位的安全培训,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落实。如果不能做到以上七点要求,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不作为,给企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死亡事故,国家有关部门就会追究安全员的法定责任,安全员就会被问责、追责或定罪。
二是依法履责,还要坚守红线,要保证自己管辖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死亡或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这是安全员免于追责的行为结果,同时也是安全员最为纠结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企业领导不重视,缺乏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员在企业的地位不高,开展工作困难较多,如缺乏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待遇,企业内部生产部门负责人通常瞧不起安全员,对日常的安全检查,不是刁难,就是应付差事,另一方面是新入职的安全员,面临着安全基础知识缺乏,安全监管能力较弱,遇到复杂的工艺还看不出问题,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除,给企业带来事故风险。怎么办?目前还没有通用的经验可供大家临摹,只是有一些个人的一点经验仅供参考。
笔者系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员,从事该工作已有十年之多。通过十余年的工作,笔者认为,躬身践行,创新管理,勤奋工作,保持警觉,应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应树立的科学理念和应尽的职责。
躬身践行。就是要求安全管理人员首先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吃透法规精神和有关规定;二是要求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等途径,虚心向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学习,学习行业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提升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
创新管理。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和生产经单位(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交朋友,就安全生产问题与他们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情况,为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并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建设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队伍,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形成一个安全专业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效能。
勤奋工作。安全管理是一门边缘性科学,涉及知识面广。要求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勤学多问,博学精专,成为单位安全管理专家。
保持警觉。就是在遇到施工环境、人员变更、设备改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变化时,自己一定要保持安全警觉,深入研究新环境、新人员、新设备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做到防范为先,预防事故,安全生产。
所以,关于安(监)全员尽职免责的热点问题,在国家顶层设计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我们每个安全员都应该有一个底线,就是知责履责,坚守红线,把自己的安全工作做细一些,做严一些,为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保障,才是我们目前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自己尽责了,即使企业发生了死亡以上事故,根据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安监总厅政法〔2012〕10号)第八项规定: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也就是说,我们安全员也没有必要有过多的担心和忧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