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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等几个关系 | 2022-7-27 16:11: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到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方方面面的关系。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直接关系到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益,左右着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抓住重点,一分为二。
一、全面认识安全监管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范围,重点放在企业法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都属于安全监管的对象。除此之外,安全中介机构和配训机构也属于安全监管行政相对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在这些行政相对人中,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法人组织。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公民相比,安全条件要求高,隐患相对多,事故发生的频率高,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大。
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在于法人组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既要不放松对其他组织、公民的安全监管,更要突出对法人组织的安全监管。不可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
二、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的关系,不可越位,也不能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安监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科学认识和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既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又要监督监察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同时,又要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为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规划与技术支持指导,但不能代替这些部门的工作,更不能以综合指导为由,越权监管。也不能以有主管部门监管为由,放弃综合监管的职责。
三、正确处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强化管理。承二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职责,发挥安监部门的管理职责,安监部门必须集中精力突出抓好自身主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监管主体的责任;对工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严格履行好监督监察的责任。
同时,对于建设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定位,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界定的职责和程序,借助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机构,发挥规划、指导、监督等宏观作用,不可倾力为之,越俎代庖,掌握监督、指导的确切内涵,把握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能缺位,更不能代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安全监管监察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五十六条、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四、合理处理监察与处罚的关系,牢牢把握监管监察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解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必须牢牢树立监管监察在于纠正违法行为的思想,处罚只是监管监察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它不是执法的目的。
当然,监察与处罚不可偏废,不可重视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按照客观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应该依法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不管怎样,监察和处罚都服从和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管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强调监察而不去处罚,也不能一味处罚而偏离监察的目的。应把执法教育于监察处罚结合起来,实现安全监管的目的。
一、全面认识安全监管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范围,重点放在企业法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都属于安全监管的对象。除此之外,安全中介机构和配训机构也属于安全监管行政相对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在这些行政相对人中,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法人组织。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公民相比,安全条件要求高,隐患相对多,事故发生的频率高,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大。
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在于法人组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既要不放松对其他组织、公民的安全监管,更要突出对法人组织的安全监管。不可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
二、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的关系,不可越位,也不能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安监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科学认识和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的关系,既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又要监督监察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同时,又要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为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规划与技术支持指导,但不能代替这些部门的工作,更不能以综合指导为由,越权监管。也不能以有主管部门监管为由,放弃综合监管的职责。
三、正确处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强化管理。承二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职责,发挥安监部门的管理职责,安监部门必须集中精力突出抓好自身主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监管主体的责任;对工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严格履行好监督监察的责任。
同时,对于建设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定位,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界定的职责和程序,借助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机构,发挥规划、指导、监督等宏观作用,不可倾力为之,越俎代庖,掌握监督、指导的确切内涵,把握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能缺位,更不能代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安全监管监察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五十六条、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四、合理处理监察与处罚的关系,牢牢把握监管监察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解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必须牢牢树立监管监察在于纠正违法行为的思想,处罚只是监管监察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它不是执法的目的。
当然,监察与处罚不可偏废,不可重视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按照客观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应该依法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不管怎样,监察和处罚都服从和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管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强调监察而不去处罚,也不能一味处罚而偏离监察的目的。应把执法教育于监察处罚结合起来,实现安全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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