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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全不可遗忘安监人员的安全 | 2022-7-27 16:01:00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由《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来体现和保障。整日置身生产经营单位各个不同工作岗位,时时处处与高危行业打交道,随时可能到危险点排除故障,抢险救援,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从事这种职业的特殊人员——安监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由什么来体现,又拿什么来保障?
    《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调的是安监部门的职权、安监人员的道德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对安监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没什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担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仅如此,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划入安监部门的职权范围,但与此相对应的执法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却没有相应修改,这不仅给安监部门执法监督管理提出了难题,更给安监人员出了一道难题,一道两难选择的答题:失职还是渎职,个中滋味恐怕只有安监人员方能体味。
    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人员不注重自身的职业防护,不着劳保用品,酷暑高温,不注意自身的防暑降温措施,却去要求被检查的从业人员佩戴劳保用品,防暑降温,注意安全,这样的说教和要求,怎么令人信服?怎样达到预期的目的?
   安监人员的心理、意识承担过重的压力,势必造成他们懈怠的思维,产生不安全的行为。安监人员的不安全的行为是最大的隐患,他不仅会造成事故,更会给周围的从业人员树立坏的榜样,出现一个又一个的隐患。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消除隐患,须消灭于萌芽状态。保持安监人员健康的心理,恰当的压力,养成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不仅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制度、执法监察制度,而且要尽快出台安监人员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就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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