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第一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六项职责都说不清道不明,何谈履行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理,除去发生事故外,也仅仅表现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这种行政处罚,说起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较重处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一般很难操作,谨慎采用,因此,从监督监察的角度,对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威慑力不强,效果不明显。再说,即使责令停产停业能实施,处罚的主体也是生产经营单位,虽然结果可能一样,但毕竟影响不同。市场经济信誉经济,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更讲究“体面劳动”。
与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相对应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仅仅是“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衡量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就是看是否取得“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合格证书,其他履职条件没有硬性规定。所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门槛太低,谁都可以担任,不管其是否胜任,也不管其是否能够承担责任。同时,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缺乏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应的责任追究,造成企业,尤其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谁干都行,干好干不好都无所谓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需要全体从业人员去实现,全体从业人员怎么实现,是否实现,关键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去教育培训,检查指导、协调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直接左右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程度和实际效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中之重。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首先需要完善法治,建立健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这点在最近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稿里面有所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稿增加了相关的条款,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但缺少相应的罚则,因此落实起来大打折扣。其次,需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调整培训大纲,增强实际操作内容,强化日常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辨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实务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第三,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突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专项监督监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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