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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分清责任是关键 | 2022-7-21 11:32:00
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5日下发《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之后,2012年7月13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又下发《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尤其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中,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认识不正确,针对目前安全生产监管普遍存在的硬件薄弱的问题,以为增加安全投入、建立起安全隐患信息系统就构建起了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这是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更为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却是正确认识企业与政府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科学分清企业与政府的责任。毕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只有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才能确实实现“三个转变”,即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从而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也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要分清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自查自报的隐患数据、日常执法监察的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有效监管。二要分清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属地政府的关系。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承担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职责;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机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严肃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开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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