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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监工作的六大误区 | 2008-11-27 23:17:00

地方安监工作的六大误区

2002年,国家安监局成立后,各省市县安监局相继成立。经过五六年来的坎坎坷坷,各地安监力量得到较大的发展壮大,安监队伍素质得到一定提高,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形势的不断变化,地方安监工作却步入了深深的误区,不能自拔,权切归纳其六。

误区之一,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闻不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不管当初立法时如何解释“生产经营单位”,在地方安监工作中均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单元不能称作“单位”,统统视为非法,安监不管,以成定式思维。20081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然而,实际工作中仍不管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守法安全成本高,非法没人管的局面。依此逻辑,交警就不该管黑车黑司机闯红灯了。

误区之二,下达行政罚款任务。几曾何时,各级地方安监局行政罚款也开始定指标了。罚款定指标,有很大的弊病,为了完任务而罚款,任务完成后则不再处罚。实际上,小一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很多,只要较真,罚得企业生存不下去,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不处罚了。

误区之三,以罚代管,和谐执法。对非高危行业企业,不属于自己直管,出了事故也不怎么追究安监的责任,每年到企业检查一遍,随便找点毛病,双方商量罚款数额,都能接受,交钱了事。年复一年,如此和谐执法,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永远得不到提高。

误区之四,偏重行政处罚,忽视技术管理。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几个字眼看来,安监工作不是单纯的行政执法,还有“管理”的一层含义。不懂技术管理是行不通的,检查企业时,不懂得基本的生产工艺和常识,常常闹出笑话。

误区之五,自身不学本领,凡事请专家。各地安监局成立这么多年了,系统内部搞过几次象样的职工培训活动?就拿各省安监执法资格培训来说吧,初次培训讲课三两天,考试前先发答案,都能拿到执法资格证,真是自欺其人。下企业检查、评审设计、评审评价报告都要带专家,离了专家干不了工作。长此以往,安监队伍将失去活力和战斗力,终被时代淘汰出局。比如,某医院的所有医生都不会看病,病人来了,就到社会上请专家来会诊,开出药方,医生只负责监督病人吃药,如果病人不照方吃药,医院就处以罚款。再比如,某法院所有法官都不会断案,有人打官司,请律师事务所来断案,写出判决书,盖上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出了事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如此等等,天下大乱!

误区之六,层层瞒报事故。根据事故的级别,企业瞒报轻伤事故和险肇事故,县级瞒报重伤事故和单亡事故(只死亡一个人的事故),等等。安监干部是由当地政府任命的,必须为地方官着想,因为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县级安监把全县指标突破了,县政府官员能高兴吗,还有你的好果子吃?依次类推。抽时间看一眼国家安监总局的事故统计资料,就会惊呀地发现,全国轻重亡事故比例严重失调,不合常理,违背“海恩法则”,别无他由,“瞒报”两字足以说明问题了。

 

            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标签: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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