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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认定河南伊川“3·31”特别重大事故系人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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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新社 文章来源:中新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4 10:0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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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国务院日前对一年前发生在河南伊川的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作出批复,认定这起造成44人死亡的事故为责任事故,并严惩了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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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对一年前发生在河南伊川的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作出批复,认定这起造成44人死亡的事故为责任事故,并严惩了相关责任人。
据知,这起事故发生于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发生事故的单位为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矿违法在21煤1102回风巷工作面掘进,由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
国务院安委会同时列举了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该煤业公司无视政府有关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
此外,安委会称,这起事故还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相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伊川县政协副主席王留君、伊川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庆、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政等45人的刑事责任;给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庆怀、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郝松道、伊川县县委书记郭宜品、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吴立刚等32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国务院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国民煤业公司、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人员的相关证照。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尤其对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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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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