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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伤残津贴及抚恤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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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燕赵都市…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5 9: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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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石家庄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标准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于本月底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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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12月14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按照省、市统一安排,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标准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于本月底前补发。
据悉,此次工伤职工伤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保单位要尽快到各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核对待遇汇总花名册、待遇审批表,并陆续返回核对后的花名册和审批表。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补发,预计各经办机构将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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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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