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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2号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11:11:42
 
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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