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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
作者:国家安全…   文章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9 11:13: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3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3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统一要求。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收费项目未经许可之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有关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局注册初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注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馈。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服务咨询等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联系电话: 010-64937467(注册)64898716(继续教育),64897067(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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