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您的位置: 易安网 >> 专题 >> 注安考试 >> 政策解析 >> 正文
  国家发改委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中国注册…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安全师考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9 10:54:14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个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同级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人事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四日

 

文章录入:ynncjy    责任编辑:ynncjy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的分类标准和类别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事故的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职业卫生统计基础
    机械电气行业安全概要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