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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张家口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
 
河北张家口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本网编辑综合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9 16:38:12
 

各县、区职改办,塞北区管委会、察北区管委会职改办,高新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职改办,中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
   根据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7]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我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8、9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 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相关业务满7 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三、免试条件: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生报考时要认真填写报名表(附件1),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还应填写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报名表(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还应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聘书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和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年限的证明)一式3份、本人近期同版彩色免冠一寸照片(除报名表、免试表)两张,贴于报名表右上角,(除正常填表贴照片外,还需在报名表右上角贴一张同版备用照片)到所在单位报名。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名表及部分科目免试表、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证明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县、区报考人员要加盖县、区职改办公章),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市职称考试中心。
  报名表、免试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4打印纸。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严格坚持考试报名条件,认真组织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相关免试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不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但改为网络阅卷,考生答题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由各地配发,在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七、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务费每人57元,其余3科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的标准收取。
 
                                                                                                                                         张家口市职改办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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