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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文规定14类场所和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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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14 1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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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辽宁省公安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2月13日发布通告,即日起禁止在14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大型焰火燃放、在可燃放区域燃放距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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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2月13日发布通告,即日起禁止在14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大型焰火燃放、在可燃放区域燃放距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4类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是:(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区域;(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九)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十)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通告》规定,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通告》还针对违反《通告》不同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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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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