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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春节非法卖烟花罚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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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峡都市…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16: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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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福建省福州将延续去年实行限时段、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07年12月17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福州市明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腊月廿四至正月十五,每日6:00至23:00,其中除夕和初一全天都可燃放。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是市区三环路以内地区、晋安区新店镇以及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但是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禁止燃放地点除外。有关部门将在禁燃区设明显的标志,并于本月底向社会公布。
其中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志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各零售点的布设按每个居(村)委会管理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的原则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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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杨洁 责任编辑: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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