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油库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设有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50箱,每箱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和临时售货棚内销售产品,不得沿街销售。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应当及时向批发单位退回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私自存放。
第五章 储存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库存放。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堆垛(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不少于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少于2.0m,产品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15厘米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产品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第三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对库房的管理人员、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销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仓库及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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