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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消防法:强调安全责任           ★★★
 
消防法:强调安全责任
作者:杨宜中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9:10:4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该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修订后的消防法,有三个方面的亮点引人关注。首先是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并且在总则中强调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次是把98版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都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事先审核”,改为只是大型的、人员密集型场所等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需经公安消防工作部门事先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后抽查;再就是吸取了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

 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据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这一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并且在总则中强调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整个消防法修订的各章都体现了总则中的原则要求。具体来说,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的内容很多,比如消防规划中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乃至消防力量建设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的内容。二是部门依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主要体现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讲的是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它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中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二层,是涉及到政府的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单位全面负责。火灾发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单位,当然还有家庭。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所以这次新修订的消防法,第16、17条等条款,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四是公民积极参与。公民也是两个方面,首先他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设计审核制有较大修改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98版的消防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把98版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都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事先审核”,改为“只是大型的、人员密集型场所等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需经公安消防工作事先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后抽查”。这样的修改会不会削弱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的监管?

    98版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建设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建设工程的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不断增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

吸取了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

    修订后的消防法,吸取了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消防法还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文章录入:小洋葱    责任编辑:lw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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