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发展”理念逐步确立
1986年10月13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责任重于泰山”,他认为:“首先,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很重大,关键的问题是领导。”“脑子里要有安全的弦,特别是领导者。”“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1996年11月8日,为纪念江泽民总书记作出这一重要讲话10周年,新华社全文发表了这篇讲话。讲话明确了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1986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安全工作会议上,市长江泽民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出要求: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987年7月18日,上海市委召开的党员负责干部会上,针对当时的事故中反映出来的严重官僚主义作风,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一定要做到人人有其责,事事有其主”,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具体化阐述。
朱基同志在上海工作期间要求安全工作要“正职抓、抓正职”,核心意思也是要“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起责任来。
2002年5月8日,朱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特别要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方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责任。发生特大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21日,朱基总理签署了302号国务院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对一些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的安全生产负责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具体规定了主要负责人所要承担的安全生产6条职责。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再次确立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搞好安全生产,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不搞好安全生产,就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温家宝总理还强调,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与生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空前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屋建瓴地论述,使全党、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很大的转变。
首先,在政府和企业“一把手”的头脑中,安全生产已经上升为第一重要的位置。很多地方的政府和企业,每年的第一号文件,一定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年初的第一个会议一定是安全生产工作会。对于如何抓好安全工作,“一把手”都有各自的思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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