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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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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1 16: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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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酒驾增设“危险驾驶罪”,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建议。
杭州胡斌、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2009年因为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针对酒驾等危险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
背景解读: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被判为无期徒刑。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以上案件引发社会空前关注醉驾肇事。
酒驾肇事量刑轻重引发讨论
“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驾照。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施杰认为,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无力。
施杰说,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明显偏重。
背景解读:目前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酒醉驾驶行为的,虽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
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比较现实的方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纳入;另一方面,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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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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