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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炸药为何屡禁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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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兵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2 14: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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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1日3时17分,安徽省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重伤,40人轻伤。据初步查明,此次事故是由于企业业主个人非法在办公楼内储存炸药所致。(6月21日新华网)
伴随着一声惊天巨响划破夜空,三层楼的建筑顷刻间被夷为平地,16条鲜活的生命灰飞烟灭,其中还包括妇女和儿童,而引发这一惨案的,就是非法私藏在办公楼内的炸药。
因私藏炸药引起的悲剧可谓频频发生,仅最近就有湖南永兴大岭煤矿、河北武安金铭煤矿等,因私藏炸药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炸药作为高危物品,其生产、运输、储存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为什么总有人对此熟视无睹,导致悲剧不断发生?
首先是利益驱动。私藏炸药者无疑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而其违规私藏的根源则是受利益的驱动。私藏炸药的泛滥,往往与煤炭、黄金等矿产资源的私挖滥采密切相关,由于这些领域需要大量的炸药和雷管,一些非法、甚至合法开采者,在滚滚的“红利”诱惑面前,就会变着戏法地为减少成本,玩起私藏炸药的危险游戏。
其次是监管不力。现实中之所以事故频仍,政府监管不到位难辞其咎。虽然近年来,伴随着事故的不断发生,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在频繁地整治私藏炸药,然而现实却是亡羊补牢屡补屡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所谓“整治”,采取的大多是“一阵风”似的行动,这种“运动式”检查过后,各种事故隐患往往死灰复燃。更有甚者,个别矿主有着“官煤勾结”的背景,有关部门对其私藏炸药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再者是惩戒轻微。爆破品在任何国家都是严管的危险品,按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储存炸药1千克以上”即为犯罪,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对一些尚没造成事故的,往往是从轻处罚,惩戒轻微,这也使得一些人有恃无恐,为了利益而敢于铤而走险。
悲剧一再上演,理应引起深思。杜绝私藏炸药,避免隐患发生,是一个需要多方参与,综合持续的工程,如何真正约束、有效打击那些私藏炸药的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多一些未雨绸缪的先见,少一点亡羊补牢的遗憾,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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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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