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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铁道部公布实行
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14:41:06
 
【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7-01

    【生效日期】198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总则

    铁路旅客运输是整个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总路线指引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将旅客和行李、包裹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到目的地,为工农业生产,为国防建设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为在本世纪内实现我国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的进程,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乘车和行李、包裹运输需要出发,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改善服务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文化、有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旅客运输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 铁路客运工作人员, 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本《规程》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是组织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国内所有营业线和临管线上的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 旅客运输

    第1条 旅客运输组织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

    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2条 车票的种类

    车票分为三种(式样见附件一----编者注:略,下同):

    ⒈ 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定期)、简易车、棚车客票;

    ⒉ 加快票,包括特别加快、普通加快票;

    ⒊ 卧铺票,包括软卧、硬卧票。

    第3条 售票组织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 经铁路局同意, 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代售客票。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的售票,并积极办理预售车票、电话订票、送票和流动售票。较大城市的车站,应设市内售票所。

    第4条 客票

    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发售客票。发售软座客票时,不能超过旅客的换车站或本次列车的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车、简易车、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客票。始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 可利用发售到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客票, 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时,不得超过三小时?

    第5条 加快票

    旅客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不换车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站换车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

    ⒈ 有快车始发的车站;

    ⒉ 旅客仅在北京、上海、沈阳站换乘的各次快车的停车站。

    第6条 卧铺票

    旅客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身高不够1米的小孩,单独使用卧铺时,只买卧铺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铺位,如旅客的到站是预留站或预留站以近的车站时,可利用发售到最远至预留站的卧铺票。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必须在卧铺票背面注明××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卧铺通知单(式样见《客管》附件八—5)上注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第7条 小孩票

    身高1米至1.3米的小孩乘车时, 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小孩客票、加快票,但不能超过大人的到站。 超过1.3米的小孩应买大人票。每一大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米的小孩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小孩票。

    第8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式样见附件一)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的半价硬座客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学生票。

    学生回家或返校,径路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地点至院校的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要求在国内参观、游览或探亲访友时,凭县以上教育机关证明,每年可买两次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⒈ 学校所在地有供养学生的直系亲属一方(指父或母),另一方在外地,学生到外地探亲时;

    ⒉ 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⒊ 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第9条 残废军人减价票

    现役革命残废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非现役革命残废军人, 凭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签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加快票和卧铺票。但在“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上注明“残废消失,恢复健康,停止抚恤,留作纪念”的,不再发售半价票。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式样见附件一)。

    第10条 市郊客票

    乘坐市郊列车的旅客,应购买市郊客票。

    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买市郊定期客票。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注明乘车区间、姓名)和一张一寸最近半身脱帽照片。连续买票时,可凭上月、季度票办理。但职工每年初,学生每学年初开始购买定期市郊票时,应另提交证明.

    第11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式样见附件一)。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补收站台票费并核收罚款。

    遇有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停止发售站台票。

    第12条 团体旅客

    三十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应优先安排,填发代用票(式样见附件一)。除持票本人外,另发给每人一张团体旅客证(式样见附件一)并加盖日期、车次戳,作为团体旅客的凭证,随同代用票使用有效。对号入座时,注明座位号。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填写在代用票的记事栏内。

    第13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⒈ 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300公里以内为二日,3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⒉ 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

    ⒊ 市郊客票当日当次车有效。市郊定期客票从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提前换购的市郊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⒋ 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⒌ 改签后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应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因列车满员、晚点不能按客票、 加快票有效期间到达到站时, 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

    (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恢复旅行时仍按原票乘余有效期间计算

    。 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间手续时,应在客票和行李票上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

    第14条 乘车条件

    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乘车。

    旅客可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停车站上车,但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也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票除外),并可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旅客持用的市郊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 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大人带小孩或小孩和小孩,可共用一个卧铺。

    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一小时以后还不到卧车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持原票旅客再来卧车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式样见附件一)交给旅客,到站凭原票和客运记录退还卧铺票价,核收卧铺退票费。

    在没有市郊列车运行的区段, 或市郊列车不能满足需要时, 对持有市郊定期票的旅客,铁路局可指定乘坐普通旅客列车。但涉及有关铁路局时,应事先通知。

    第15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二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六小时以前办理改签。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 , 不论乘坐直通或管内列车都应办理签证手续。但中转换乘管内慢车,接续时间不足30分钟时,是否签证由各铁路局自定。

    为了方便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各中转站应积极开办站台签证、上车签证、委托列车签证等业务。列车上签证时,核收签证费并发给签证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16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后上车时,必须经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 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票、卧铺票不剪)。 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但在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旅客要报销时,卡片式客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代用票、区段票(式样见附件一)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列车的检票工作应由列车长亲自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检验车票,必要时列车员也可在车内和车门口验票。乘坐卧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下车前交还。旅客在乘降所下车时,列车员应收回车票,交前方营业站。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17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 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车票票价,核收退票费(包括预订的车票)。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二小时以内办理。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六小时以前办理。

    ⒉ 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有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在发站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均核收退票费。

    ⒊ 市郊定期客票,凭单位证明,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月、季票未使用前,退还全部票 价;季度票使用后,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使用月份票价的差额。均核收退票费。月票开始使用后不退。

    ⒋ 中途站不能退票。但有特殊情况,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提出证明,经车站同意,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卧铺票不退。

    ⒌ 持有加快票的旅客,在换车站因铁路责任24小时内不能换乘接续快车时,换车站应退还已收加快票价同已乘区间加快票价的差额。不收退票费。

    ⒍ 旅客要求退还带有(行)(车)戳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自行车变更手续。

    ⒎ 由于旅客原因,要求退还车票票价时,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因铁路责任退还车票票价时,不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⒏ 退还“客快卧联合票”、“客快联合票”中一至二种票时,应换发代用票。退票费按第44条规定办理。

    第18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除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并按第44条规定核收手续费和罚款:

    ⒈ 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 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 从列车始发站)起至旅客到站止的票价。

    ⒉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第1项办理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⒊ 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补收所乘列车的票 价,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⒋ 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应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价。

    ⒌ 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正当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⒍ 持有客票无加快票乘坐快车、特别快车或持普通加快票乘坐特别快车时,补收所乘快车的加快票价或普通加快票价与特别加快票价的差额。

    ⒎ 持站台票送客的人不能上车。如已经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应补收所乘区间票价。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按以下规定办理,并核收手续费:

    ⒈ 确因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经车站发给补票证(式样见附件一)或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旅客,补收票价。

    ⒉ 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应补收小孩票价;超过1.3米持用小孩票乘车

    时,应补收小孩票价与大人票价的差额。

    ⒊ 旅客持有客票无加快票乘坐快车、特别快车或持普通加快票乘坐特别快车时,经车站或列车同意上车的,只补收所乘快车的加快票价或普通加快票价与特别加快票价的差额。

    ⒋ 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签证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如系提前乘车,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列车长名章,作为计算车票有效期间的依据。

    ⒌ 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已经上车来不及下车并向列车乘务员声明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

    无钱和拒绝补票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处理(旅客的到站近于上述移交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上述旅客,应通知其单位,追补应收的票价、罚款和手续费。

    第19条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最近后方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丢失车票时,按无票旅客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

    第20条 误售、 误购、 误乘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到站票价的差额:

    ⒈ 在发站,换发新票。

    ⒉ 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返乘车区间分别补收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和罚款。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日期。

    第21条 变更座别、铺别

    因铁路责任,使旅客变更座别、铺别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款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到站退款,不收退票费。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持用软座票要求改用硬卧时,列车长应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产生退款时不退还),核收手续费。

    第22条 变更径路

    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变径时必须在到达分歧站以前提出声明,并在原客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原到站时才能办理。 办理时收回原

    票, 换发代用票,补收或退还从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核收手

    续费。退还票价时在代用票记事栏内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时,收回代用票,填写“退票报销凭证”(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专用票(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专用票(式样见附件一)。

    持加快票的旅客,变径后新径路没有快车时,退还已收加快票价同已乘区间加快票价的差额。

    变更径路,两个径路票价相同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从分歧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计算。

    第23条 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车时,在本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办理。补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核收手续费。但最远不能超过本列车的终点站。

    二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办理分乘,按分乘票数核收手续费。

    第24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大人20公斤, 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 外交人员35公斤。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要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

    为了维护国家法令,保证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凡是政府(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⒈ 安全火柴50小盒,杀虫剂、煤油、药用酒精、调合漆各1公斤,打火机用汽油50毫升。

    ⒉ 军人、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和手榴弹。

    ⒊ 电影放映、拍摄人员携带的有金属包装的安全胶片600米。

    4 初生雏20只。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在发站应办理托运手续,并比照行李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在列车上原则不补,交旅客的中转站或到站补收。补收运费时,对携带运价不同的几件物品,应尽先扣除计费高的物品为免费重量,其余超重部分,根据品名补收运费。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发现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核收三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25条 携带品暂存

    为了方便旅客,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需设有旅客携带品暂存处,其他车站由服务处或行包办理处兼办携带品暂存业务。 核收暂存费, 填写暂存票(式样见附件一)。

    携带品存放范围,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范围为限。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产品,易腐物品和各种动物等,不予存放。

    携带品暂存范围和暂存处的工作时间、 收费方法等, 应在暂存处的明显处所公告旅客。

    第26条 携带品的搬运

    铁路局应指定一些较大的车站,配备搬运员,在广场、侯车室、站台搬运上下车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核收搬运费,发给搬运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7条 遗失物品的处理

    对于旅客遗失的物品,应千方百计地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转交旅客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当次列车的终点站。

    主要客运站应设立遗失物品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必须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定期查点,妥善保管。向查找站转送时,内附清单(一件整体物品除外),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转送(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不办理转送)。物品重量超过5公斤时,到站应按品名补收正当运费。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装运,减少中转。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29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办理:

    ⒈ 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⒉ 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

    ⒊ 残废人用车和小孩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⒋ 持有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像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30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为三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十天以内的报纸和三十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军委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电影广告。

    二类包裹:标准伟人像,书籍,电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放映机、幻灯机、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像机、录音机、摄影机及其附属品和电影放映队用的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蔬菜类,乳类,生蛋类,瓜果类,蚕种,鱼苗,科研用的小动物,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毒蛇、狮、熊、虎、豹、狼等猛兽除外),家禽、野禽,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资,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重要文件,贵重品,疫苗, 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 不带汽油的单人摩托车,没有客票的行李以及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批不超过五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能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旅客列车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31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三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残废人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应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该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发货人应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⒈ 贵重品、重要文件和尖端精密产品;

    ⒉ 政府法令限制运输的物品;

    ⒊ 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⒋ 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⒌ 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直通包裹,每一发货单位,不能超过一批,每批不能超过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8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 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8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第32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凡不符合下列条件时,车站应拒绝承运:

    ⒈ 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⒉ 两件以上的物品不能捆为一件;

    ⒊ 包装外部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⒋ 绳索必须捆绑牢固,不会松散;

    ⒌ 易碎品、流质物品必须用坚固容器包装,内部必须有严密衬垫,并在明显处贴上“怕压”、“易碎”、“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式样见附件一);

    ⒍ 畜类、禽类等动物必须装入牢固的筐笼内,粪便不致外漏;

    ⒎ 易燃胶片必须用金属容器包装;安全胶片必须用木箱包装;

    ⒏ 包装上应写上(缝上、贴上)发到站、发收货人详细单位、姓名、地址。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式样见附件一)。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站进款垫付。

    第33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要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到站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认为符合运输条件时、即可办理承运手续。

    旅客和发货人托运行李或包裹时,应先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行)戳。承运自行车时,加盖(车)戳。

    承运电视机时,应向发货人说明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责”。

    行李、包裹票(式样见附件一)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了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发、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由旅客、发货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都由铁路负责,不向旅客另行收费。

    第34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讲解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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