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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0 14:27:06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高效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是全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2工作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成立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即以下简称省水上搜救中心),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地址:省地方海事局),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4设区市、县级机构
  2.4.1设区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县(市、区)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6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3 预警与预防
  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省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级海事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
  5.1.1报警通信方式
  省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0791-6708134(省地方海事局);
  各市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号码由当地政府公布;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5.1.2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设区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反应已明确交给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按照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区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5.6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应急委员会处置的水上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者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5.7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8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各级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辖区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0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2方式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0.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1应急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2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负责。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应急效果的总结评估
  (1)省水上搜救中心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负责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
  (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省水上搜救中心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7 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省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3物资保障
  拟订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
  7.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7通信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以及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7.8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交通海事、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演习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习。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3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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