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别重大、特殊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态势时,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迅速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快速、有效进行。
4.4现场处置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1建立以事发地区县政府为主,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断危害链;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4.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4.5应急指挥与协调
4.5.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相关人员根据应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各部位的运作。
4.5.2现场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6信息共享机制
4.6.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组织指挥。
4.6.2本市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关区县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信息并迅速通报。
4.7新闻发布
4.7.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
4.7.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公安局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按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公安、交通、消防、市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调查、统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情况,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1.3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迅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品类道路交通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卫部门要组织实施泄露污染物的收集和清理等。
5.1.4事发地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物资和劳务征用的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2.2明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方案;规范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5.3保险
5.3.1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工作,建立完备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责任保险体系。
5.3.2根据本市特点,逐步扩展道路交通事故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制。
5.4调查与总结
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4.2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情况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县政府及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
6.2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市政工程与道路交通设施保障
6.3.1加强本市道路交通路网建设,改善道路交通通行安全状况,降低事故发生率。
6.3.2市政、市容环卫等部门要搞好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防护能力。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强化专业应急队伍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4.2进一步优化、强化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6.4.3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6.5.2本市其他交通保障相关单位须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抢险、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援队伍和设施、物资调度等方案。
6.6.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6.7治安保障
6.7.1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6.7.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与公安警力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秩序。
6.7.3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8装备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与组织生产。
6.9科技保障
加强道路交通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确保处置过程的正确性。
7监督管理
7.1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1.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1.2文广影视、新闻出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区县交通安全学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与安全防范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劳动就业前培训的内容。
7.2培训
7.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7.2.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车辆驾驶专业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参加驾驶员安全培训。
7.3演练
7.3.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或专项处置应急演练。
7.3.2各区县政府及区域行政主管机构要积极组织本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奖惩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5.2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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