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黑政事发[1992]57号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10:35:19 |
|
(1992年7月6日 黑政事发[1992]57号)
由于受目前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经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个职工补助三十元(包括离退休人员),此项经费“集体福利费”中列支。机关的所属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2年起执行,黑政事发[198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
文章录入:小洋葱 责任编辑:小洋葱 |
|
上一篇文章: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