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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           ★★★
 
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4 14:53:40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630405

  【实施日期】 19630405

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统各局,各区(县)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劳改处,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厂,中央
部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
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
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温工作;调查研究防
暑降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推动各部门开展防暑降温工作
大检查;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等。

  各区(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
,成立区(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推动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应由
安全技术、生产技术、总务、医疗部门和工会,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负
责组织推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企业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应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一切准
备。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
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上、技术上和卫生保健等方面
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间能有效地解除高温的威胁。

  三、防暑降温工作,必须贯彻节约精神,对于必需的设备应本着花钱
少,收效大的原则加以添置。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和各种器材应有专门记号
,不得移作别用,已移作别用的应该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建立和
健全保管、使用及维修制度,务必管好、用好。

  四、关于夏委清凉饮料的供应时间、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供应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上的地点作业的工人和露天作业工
人,费用开支标准为每月每人1元5角;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下的工
作地点作业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这项费用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整天在
企业以外无固定作业地点的生产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计算,照实报销。
以上清凉饮料列在企业生产经费内开支;

  (3)企业科(室)职能人员,每月每人5角;经常外勤的供销人员
每月每人1元。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内开支,不得列入生产费用;

  (4)对于临时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等不属本企业生产任务
的职工,其清凉饮料按农业和水利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应享受原企业清凉
饮料待遇。

  清凉饮料是夏天防暑降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业
应把此项工作做好。制作清凉饮料应以含盐饮料为主,不应以甜汽水代替
。饮料供应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应的办法。清凉饮料的
款项和物资,除少数无固定作业地点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销人员外,均不得
发给个人。企业的财务和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业在盛暑期间应特别注意劳逸结合:

  (1)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并应尽量精简会议,不要在高温期间
过多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

  (2)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满8个月的女工,不应安排加
班加点,并尽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一般可采取勤换班
的方法或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4)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实行一班或二班生产的高温和露天作业单
位,应适当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六、各企业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在入夏前
进行预防性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温作业
(个别确因生产需要暂不能调动工作的,应加强预防中暑观察)。

  发现中暑者,应进行急救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即转送医院治疗,
不得拖延处理。

  七、各企业必须执行中暑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应在2
4小时内向市、区(县)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报告,并应立即进行调查,找
出原因和提出预防措施。

  八、各企业应结合夏季除害灭病运动,做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并对
高温和露天作业工人普遍进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
还应举办训练班,培养中暑急救员。

  九、在高温期间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的防暑降温工
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以推动这一工作深入开展。对于企业改善防暑降温
所必需的经费、器材和技术力量应积极予以解决。

  十、商业部门应积极做好防暑降温设备、器材、竹帽、草帽、清凉药
物和清凉饮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文教
系统的生产单位和中央、省在市各工业、企业。手工业和商业可参照本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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