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630405
【实施日期】 19630405
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统各局,各区(县)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劳改处,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厂,中央 部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 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 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温工作;调查研究防 暑降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推动各部门开展防暑降温工作 大检查;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等。
各区(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 ,成立区(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推动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应由 安全技术、生产技术、总务、医疗部门和工会,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负 责组织推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企业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应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一切准 备。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 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上、技术上和卫生保健等方面 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间能有效地解除高温的威胁。
三、防暑降温工作,必须贯彻节约精神,对于必需的设备应本着花钱 少,收效大的原则加以添置。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和各种器材应有专门记号 ,不得移作别用,已移作别用的应该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建立和 健全保管、使用及维修制度,务必管好、用好。
四、关于夏委清凉饮料的供应时间、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供应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上的地点作业的工人和露天作业工 人,费用开支标准为每月每人1元5角;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下的工 作地点作业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这项费用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整天在 企业以外无固定作业地点的生产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计算,照实报销。 以上清凉饮料列在企业生产经费内开支;
(3)企业科(室)职能人员,每月每人5角;经常外勤的供销人员 每月每人1元。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内开支,不得列入生产费用;
(4)对于临时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等不属本企业生产任务 的职工,其清凉饮料按农业和水利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应享受原企业清凉 饮料待遇。
清凉饮料是夏天防暑降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业 应把此项工作做好。制作清凉饮料应以含盐饮料为主,不应以甜汽水代替 。饮料供应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应的办法。清凉饮料的 款项和物资,除少数无固定作业地点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销人员外,均不得 发给个人。企业的财务和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业在盛暑期间应特别注意劳逸结合:
(1)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并应尽量精简会议,不要在高温期间 过多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
(2)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满8个月的女工,不应安排加 班加点,并尽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一般可采取勤换班 的方法或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4)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实行一班或二班生产的高温和露天作业单 位,应适当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六、各企业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在入夏前 进行预防性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温作业 (个别确因生产需要暂不能调动工作的,应加强预防中暑观察)。
发现中暑者,应进行急救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即转送医院治疗, 不得拖延处理。
七、各企业必须执行中暑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应在2 4小时内向市、区(县)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报告,并应立即进行调查,找 出原因和提出预防措施。
八、各企业应结合夏季除害灭病运动,做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并对 高温和露天作业工人普遍进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 还应举办训练班,培养中暑急救员。
九、在高温期间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的防暑降温工 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以推动这一工作深入开展。对于企业改善防暑降温 所必需的经费、器材和技术力量应积极予以解决。
十、商业部门应积极做好防暑降温设备、器材、竹帽、草帽、清凉药 物和清凉饮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文教 系统的生产单位和中央、省在市各工业、企业。手工业和商业可参照本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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