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知识小测评
活动宗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宣传主题: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版)(主席令第60号)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及相关规定?
答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 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 )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有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2、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3、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辅助器具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8、伤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9、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0、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劳动者在哪儿诊断职业病?
答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版,对职业病诊断地放宽了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答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 3 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答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 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什么是健康监护档案?
答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答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答 : 按照 2013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4 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 10 大类 132 种,包括 19 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9 种职业性皮肤病、3 种职业性眼病、4 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60 种职业性化学中毒、7 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1 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 种职业性传染病、11 种职业性肿瘤、3 种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2015年,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2014年,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2013年,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2012年,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011年,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2010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9年:保护农民工的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08年:工作 健康 和谐。
2007年: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5年: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4年: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3年: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