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第二章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计划完成时间;
(六)推荐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条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
以下内容: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内容解释;
(七)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第四章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导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 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