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订本技术安全规程。
2、 凡参与港区作业的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违反者,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 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两管原则,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
4、 作业时要集中精神谨慎操作,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准擅离岗位或做与操作无关的事,禁止进入他人岗位;未经许可,严禁动用他人管辖的设备。
5、 进入现场,戴安全帽。凡进入港区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戴时应生根。
6、 现场生产严禁吸烟。生产现场(包括货舱、库场车辆和机械操作室)严禁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需明火作业时,须经消防部门办理手续。
7、 认真做好个人防护。进入生产岗位,要按货种、工种的工作要求和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8、 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凡在工作面2米以上高处作业若无防护栏杆等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
9、 对危险区域或道路修理地段,必须在周围设立安全标志,进港区人员必须严禁遵守。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10、 合理使用设备,工具。设备和工属具严格交接手续;启用和运行中必须认真检查,应符合安全要求,按规定使用,不得带“病”运行;严禁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车辆和起重设备做到不超载,不超负,工具应配套使用,确保钩环对挂,轴套轮罩;严格按安全载荷使用。
11、 作业前三小时内和工间严禁饮酒。
12、 上下船舶,严禁攀跨。上下船舶或船舵,必须走专用扶梯。索梯或跳板,索梯载人最多不超二人;严禁攀爬防护帕或跨越大轮舷墙或乘坐货板货码上下船舶。
13、 港区限速行驶。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本港限速规定。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喇叭、灯光、型号齐全有效;制动、旋转、安全装置完好。
14、 耗氧货物作业,先通风后测氧,符合要求,方可作业。防止因生物、化学、无力等因素造成人员缺氧窒息事故。
15、 生产作业前要开好工前会,不知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应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下班时,应检查设备、工属具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应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清洁场所。
16、 特种工种,持证操作。各类车辆、起重设备。电工、金属焊接、压力容器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发给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7、 新职工上岗、转岗、岗前必须培训。对新进港工人(包括合同工、承包工、轮换工)必须进行上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厂的教育,车间或中队的教育,班组的岗位教育)方准上岗工作。
18、 出入仓库、货场、作业线、道路应注意车辆动向、不准抢道。严禁在货码或吊杆下方通过。前沿码头、仓库、作业场所不许骑、驾和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19、 不准在车旁、船帮、舵口、码头边缘上骑、坐、站、走。不准坐在带缆绳、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的部位上。
20、 港池内严禁有用、钓鱼。船舶靠泊时,非系缆人员不准靠近系缆区域。
21、 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苗头,要保留现场(救人、救火时做好标记)。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22、 本规程如与上级有关规程或技术标准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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