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使用的矿灯,必须经机电科防爆小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2.排放使用型号:FBD6.0 2×15KW局扇,安设于东、西翼轨道大巷,由专门电工协同通风专职人员设好局扇、接好电源,各种带电设备、电源不得经过排放的回风流流经路线。
3.通风专职人员将风筒接至排放巷道口并备足排放风筒,排放巷道内风筒由救护队随排随接。
4.排放前由救护队进入排放巷道内探查瓦斯浓度及支护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排放工作。
5.排放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进入巷道排放,所使用矿灯、仪器必须防爆性能良好,严禁失爆,瓦斯检定器必须完好并有完整的防尘罩。
6.排放前,排放负责人必须检查通风系统,确保排放区域内通风设施正常及通风路线畅通。
7.排放前,必须在各巷道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及瓦斯断电仪,控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中CH4<0.5%、CO2<1.5%,当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5%时,能自动切断风机电源。
8.排放前,以下排放回风流流经路线内的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至新鲜风流中待命,排放过程中严禁人员进入:东、西皮带大巷及矿井总回风巷。
9.排放前必须指定专人在以下地点设好警戒,警戒人员由排放负责人亲自安排,严禁擅离岗位。警戒设置好后,由排放负责人组织排放。警戒点为:东、西翼皮带大巷与轨道大巷及矿井总回风巷间的联络巷。
10.排放前,机二队电工负责切断下列巷道内一切电源(包括电话线)断电巷道为:东、西翼皮带大巷与轨道大巷及矿井总回风巷间的联络巷。
停电开关为:东、西翼临时配电点;东、西翼采区变电所。
所有停电开关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并由停送电电工负责看守。
11.参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末到岗或末下达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
12.只有当断电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绪后,现场指挥人员方可下达排放命令,当排放工作末严格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过程中出现不安全隐患时,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或停止排放。
13.排放瓦斯人员的升入井人数、时间,救护队排放负责人必须及时向调度、总工程师汇报。
14.排放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看管,并按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停开,排放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出现循环风。
15.排放时,采用控制风量的方法进行排放瓦斯,确保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汇合处CH4<0.5%、CO2<1.5%,并将风筒逐节往前延伸风筒直至排放完毕。禁止利用“一风吹”或间断停开局扇的方法排放。
16.排放结束后,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完好,必须指定专人检查CH4、CO2浓度,特别是巷道宽帮高顶处,及回风流区域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供电。
17.排放结束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排放情况,得到准许后,排放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8.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排放经过,通风技术主管要负责审查。更多煤矿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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