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 refuge storey 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通过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使得人们遇到危险时能够安全逃生目的。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 m2计算。
4、避难层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照度不应低于1Lx。
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
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3.2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
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
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2m--2、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0.8m2、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
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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