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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质的安全销毁

  销毁的爆炸性物质,有些是本身完好但包装受到损坏,有些则由于自然老化或管理不当而变质。处理变质的爆炸性物质,常比处理良好状况的爆炸性物质更具危险性。

  除起爆器材和起爆剂以外的绝大多数爆炸性物质,推荐采用焚烧销毁。即使是在最适宜的条件下,焚烧时爆炸的危险总是存在的。

  所以,头等重要的是选择不会危及人身和财产的焚烧地点。

  焚烧地点与建筑物、交通要道以及任何可能会有人员暴露的地方,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各类爆炸物销毁时,都应该禁绝烟火,防止爆炸物提前引燃。

  要仔细查看,严禁起爆剂混入待焚毁的爆炸物中。

  一次只能焚毁一种爆炸物,高爆炸性物质不得成箱或成垛焚毁。

  硝化甘油,特别是胶质硝化甘油,点火前过热会增加爆炸敏感度。每次普通硝化甘油的焚毁量不应该超过45 kg,胶质硝化甘油则不应该超过4.5 kg。

  起爆器材,如雷管、电雷管和延迟电雷管等,由于老化或贮存不当变质不适于应用时,应该予以销毁。这些器材如果浸泡过水,也应该销毁。管壳如果是潮湿的,干后就会出现锈迹。这样的雷管处理起来更具危险性。起爆器材最常用的处理方法是爆炸销毁。

  对于有引信的普通雷管,仍在原贮装箱内,去掉箱盖引爆是可行的。这些雷管也可以放在一个小箱或小袋中,在地(最好是干沙土地)上,挖掘一个深度不小于0.3 m的坑,把废雷管容器置于坑底,在其上放置一个黄色炸药(硝化甘油)包和一个完好的雷管,并用纸张仔细盖好,再用干沙或细土覆盖,而后在安全处引火起爆。每次销毁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100只。

  每次爆炸后都要仔细检查,在爆炸范围内还有没有未爆炸的雷管。对于电雷管或延迟电雷管的销毁,必须首先在距雷管顶部2.5,m处剪断导线,而后按普通雷管的销毁程序进行。

  有些爆炸性物质能溶于水而失去爆炸性能,销毁这些爆炸性物质的方法是把它们置于水中,使其永远失去爆炸性能。

  还有一些爆炸性物质,能与某些化学物质反应而分解,失去原有的爆炸性能。如起爆剂硝基重氮二酚(DDNP)有遇碱分解的特性,常用10%~15%的碱溶液冲洗和处理。硝化甘油可以用酒精或碱液进行破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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